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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出台“煤炭10条”措施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30日  |  点击次数:6708  |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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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应对煤炭市场疲软形势,晋城市出台“煤炭10条”措施优化煤炭企业发展环境,提高煤炭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 

  一是落实省市惠煤政策。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暂停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通知》(晋财煤〔2014〕17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1月1日起至国家煤炭资源税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日止,全市煤炭开采企业暂停提取煤矿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每吨l0元)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每吨5元),已提取缴至财政专户的全部返还煤矿。2013年8月前提取的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按晋市政发〔2013〕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是严格涉煤收费。按照晋市政发〔2013〕17号文件要求,市煤矿企业收费项目专项清理领导组负责提供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涉煤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并在市级媒体公布。煤矿企业有权拒缴除此以外的一切收费。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向煤矿企业乱摊派、乱收费、要赞助。 

  三是压减经销差价。参照周边地市现行煤炭经销差价,进一步降低山西煤销集团晋城公司的煤炭公路销售经销差价。 

  四是强化运销衔接。以煤炭运销专业委员会为平台,依托山西煤销集团晋城公司,联合各铁路计划单列单位,进一步加强与铁路系统的协调,增加运力,减少费用,促进煤炭铁路销售。 

  五是提高销售集中度。各县(市、区)政府要支持煤矿整合主体企业对被整合矿实行统一销售。泽州天泰、高平科兴、阳城阳泰、陵川崇安等主体企业要创造条件,尽快实行统一销售。 

  六是强化市内产销联动。鼓励本市企业优先使用本地优质煤,鼓励本地煤矿与用煤企业签订长期用煤合同,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当地企业使用外地劣质煤造成环境、空气污染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用煤企业对当地煤要区分不同煤质提出合理价格,不得因煤炭供应充足而无底限压价。 

  七是加强煤炭经济运行监测。建立煤炭经济运行分析制度,加强对煤炭价格、库存量的监控,加强对煤炭企业流动资金、储备资金的使用以及应收账款等的监测,防止煤矿资金链出现危机。要进一步完善对煤矿矿长的经营业绩考核,在坚持以安全为中心的前提下,企业经营业绩、企业成本效益指标要同薪酬挂钩。 

  八是稳定煤炭销售价格。按照晋市政发〔2013〕17号文件精神,以晋城市煤炭工业协会煤炭运销专业工作委员会为依托,充分发挥信息、分析、协商、监管4个平台的作用,强化煤矿企业自律意识,开展价格协商,稳定煤炭销售价格。对恶意破坏煤炭经营秩序,引发不良后果的,要按规定予以处理。 

  九是建设节俭型企业。煤炭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厉行节约、精打细算,坚决反对铺张浪费行为;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压缩非生产性地面改造项目;严格控制材耗的“入口关”和“出口关”,降低生产成本;精减人员、提高效率,狠降“三费”(管理、财务、销售费用),提高企业效益。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审计监督。 

  十是鼓励煤矿企业转型发展。制定措施和办法,对煤矿企业转型发展项目在资金、资源配置、配套设施上给予优惠和倾斜。 

  为确保“煤炭10条”顺利实施,该市还确定了相关职能部门为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限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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