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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共晋城市经信委(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兰花集团   2014-11-13 16:23:19   您是第 2714 位读者

晋兰党字【2014】45号

 

关于转发《中共晋城市经信委(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现将《中共晋城市经信委(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各单位要认真对照《意见》中列出的不合格党员的表现情形,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结果,重点对 “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不缴纳党费、不参加组织活动、不完成组织安排工作”的情况进行核查,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

2.对认定的不合格党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置,坚持惩前毖后、教育为主。

3.处置不合格党员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于2014年11月25日前报公司党委办公室。

 

中共晋城市经信委(国资委)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所属企业党组织: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各级党组织认真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扎实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使广大党员受到了一次深刻的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党员意识、组织意识和纪律意识明显增强。在民主评议党员中,也发现一些党员长期不发挥作用甚至起负面作用,不合格表现突出,群众意见较大,影响党的形象和战斗力。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按照党章要求,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现将《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晋城市经信(国资)委党委

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结合我实际,现就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

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是做好组织处置工作的关键。企业党组织要加强党员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对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六种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 

(一)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信仰宗教,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邪教等非法组织

(二)政治立场动摇。政治信念不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公开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三)党性原则丧失。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公开扬言退党,要挟上级党组织;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组织、策划、煽动或带头参与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拉帮结派、诬陷他人,闹不团结和无原则纠纷

(四)宗旨意识淡薄。严重脱离群众,对群众呼声不闻不问,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服务群众意识差,办事推诿扯皮,刁难群众,对待群众态度粗暴;不维护群众正当权益,侵害群众合法利益,与群众争利,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五)组织纪律散漫。不服从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组织生活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

(六)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见利忘义,损人利己,扰乱公共秩序,污染社会风气,社会形象差;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违反职业道德,工作消极懈怠,不负责任,吃拿卡要;违反家庭美德,虐待家庭成员,不尊老爱幼,生活作风不检点。

企业可结合实际,从以上方面分类细化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细化制定的不合格党员表现,须报上级党委审核。

二、明确不合格党员处置方式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

(一)不合格党员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党组织可视其现实表现,要求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

(二)不合格党员本人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经党组织调查确认,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三、严格执行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

(一)民主评议。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支委会根据民主评议结果,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二)调查核实。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客观分析、审慎考虑,提出拟处置党员初定名单和初步处置意见。集团公司有此类情况的,集团党委应派人指导

(三)组织谈话。党支部指派2名正式党员,及时与拟处置党员见面谈心谈话,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群众反映,告知民主评议结果和支委会初步处置意见,并听取其意见。对拟处置党员拒不出面、拒不配合,或无法联系的,要通过多种途径予以确认,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上级预审。党支部将拟处置党员初定名单、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等报级上级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和除名处置的,报委党委预审,预审意见应以书面形式反馈。

(五)支部决议。经预审同意,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向全体党员通报对拟处置党员的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会前要通知拟处置党员到会,会上本人有权申辩,其他党员可为其作证和辩护;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拟处置党员逐一进行无记名表决,形成决议,并由拟处置党员签署意见。如本人拒绝出席或签署意见,或无法联系,支部大会仍应对其作出处置决定,但要在支部大会决议上说明有关情况,并设法通知本人。如无法联系到本人的,要将联系的途径、结果、证明人等情况保存备查。集团公司有此类情况的,集团党委应派人指导。

(六)上报审批。党支部将处置决议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上级党委进行审批,将处置结果党委;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提出审批意见,报委党委审查批准

(七)公布决定。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要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或其他适当方式予以宣布。不合格党员处置决议及有关材料存本人档案和组织档案。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八)教育帮扶。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帮助制定整改措施,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要及时召开支部大会对其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受到劝退、除名处置的,基层党组织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继续关心教育和帮助。

四、注意把握处置不合格党员政策界限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手续完备、处置恰当,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五、健全党员出口机制

坚持以处置不合格党员为重点,畅通党员出口,形成不合格党员及时处置、有效转化和党员队伍吐故纳新、永葆先进的科学机制。

(一)对主动提出退党的党员的组织处置。对党员自愿要求退党的,经上级党委同意,由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委党委备案。对党员主动提出退党,要弄清原因,区别情况,审慎对待,妥善处理。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退党要挟党组织、性质恶劣的,坚决予以清除。

(二)对长期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的组织处置。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对取得联系的,有正当理由的,要落实其组织关系,组织他们参加党组织活动;无正当理由的,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按照本办法提出的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程序及时进行组织处置。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基层党委提出意见,党委审查批准后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三)对出国(境)未归党员的组织处置。对出国(境)定居,以及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的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处置不合格党员,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企业组织要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的一项重要举措,精心部署安排,要制定具体方案,报委党委审定后组织实施。党支部书记要履行直接责任,坚持原则,动真碰硬,把工作做细做实。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要深入开展摸底排查,准确掌握党员队伍状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沟通请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防止简单粗糙、宽严皆误。要加强正面宣传,防止炒作。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不负责任、处置不合格党员不及时不严格、操作不规范的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要通报批评。对确有不合格党员,但所在党支部拖延不作处置,或支部大会不能形成处置决议的,应责成党支部及时作出处置;必要时,上级党委可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置决定。对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这次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结束后,各企业党组织要形成工作总结,11月27日前委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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