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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小纪开讲啦!
向诬告者亮剑 为实干者撑腰
来源:  |  作者:郝俊杰  |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6日  |  点击次数:821  |  【字号:

       长期以来,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信访举报不仅是纪检监察部门获取信息和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也是职工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形式。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正因为监督渠道的持续畅通、举报程序的不断优化,一大批问题线索才得以浮出水面,一系列大案要案才得以一查到底,激发了强有力的威慑效应,推动反腐败斗争形成压倒性胜利。然而,举报不等于诬告,反映问题不等于恶意构陷。现实生活中少数人动机不纯,借信访举报之名行诬告陷害之实,以期望达到打击报复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善于作为的干事创业者的目的。为了让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认清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的危害,兰小纪为大家分享一个诬告陷害的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提升自觉,保护好咱的干部,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

       2018年8月,长沙市纪委监委澄清了对长沙晚报社党委书记、社长李鹏飞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不实举报。2018年4月,该市纪委监委收到关于长沙晚报社党委书记、社长李鹏飞新官不理旧事、违规渎职,致使晚报大酒店企业倒闭并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实名举报。经查,晚报大酒店承租长沙晚报社所属综合楼后,存在长期拖欠租金、违约转包场地等问题,长沙晚报社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李鹏飞敢于坚持原则、顶住压力,坚持党委集体研究决策,及时向主管部门请示汇报,依法依规收回综合楼使用权,并面向社会公开招租,确保了国有资产收益,不存在违纪违规问题。该市纪委在一定范围通报了调查结果帮助澄清,并对不实举报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看着案例中的纪检监察机关为敢于担当作为的受诬干部撑腰鼓劲、澄清正名,真是大快人心!近年来,多地在典型案例中公布了对诬告者的处分决定,不少诬告者因为诬告陷害他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乃至法律制裁,相继释放出“让诬告者付出代价”的信号。今天,兰小纪就给大家讲讲诬告陷害的危害及其处理处分规定。忙里偷闲学纪法,兰小纪喊你上课啦!

       一、什么是诬告陷害?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二、诬告陷害有什么危害?

       相较于调查真相、辟谣澄清,诬告的成本较低、代价较小,对于举报者来说,写一封举报信即可“花上八毛钱,折腾你一年”。但子虚乌有、捕风捉影、指鹿为马的诬告陷害不仅会令好干部蒙受不白之冤,挫伤他们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还会占用纪检监察部门信访举报资源,增加信访举报件甄别难度、调查成本,扰乱竞争环境、污染政治生态、败坏政治风气。

       三、哪些情形属于诬告陷害?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诬告陷害:

       1、通过信访、电话、信息、网络以及其他方式恶意检举控告、造谣陷害的;

       2、本人或指使、唆使、雇佣他人或者假借他人名义捏造歪曲事实进行恶意检举控告的;

       3、其他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

       四、对于诬告陷害,有什么处理处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指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兰花集团《关于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指出:经调查核实确属于恶意中伤诬告陷害,给当事人造成名誉、身心、健康损失的,对举报人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通过诬告陷害行为获得的不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取消、撤销、收缴或者宣布无效;对影响恶劣、职工群众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件,公开通报或曝光。

       五、这五种诬告陷害情形要从重处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1月2日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1、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3、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4、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如何为受诬干部澄清正名?

       《实施意见》规定:对经查证确属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及时向受到诬告陷害的单位或个人反馈认定结果。若给当事人造成一定影响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若在较大范围内造成影响的,予以公开通报澄清。

       今年是兰花集团“二次创业”的重要一年,改革发展进入深水区,每前进一步都是一场硬仗,每一步探索都需要敢破敢立、敢闯敢干的担当者。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敢于担当者难免会因为坚持原则而得罪他人,受到诬告陷害。如果党员干部在干事创业的过程中总是心存“一只手持剑、另一只手拿盾”的后顾之忧,怎么能够心无旁骛、轻装上阵抓改革、谋发展、干事业?所以,保护好担当者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对改革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广大职工群众要切实增强纪律规矩意识,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客观公正反映问题,真正对组织和同志负责,支持、保护、鼓励担当者,为改革创新、敢闯敢干的干部撑腰鼓劲。同时,广大党员干部要始终相信党组织、依靠党组织,只要是大公无私、依规依纪开展工作就要理直气壮、敢抓敢管,不要怕说不清、道不明,更不用担心遭受非议、误解,要相信党组织永远是实干者、清白者的坚强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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